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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已報microSD銷,還能再要求賠償嗎?法院判決:應該賠償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張墨婚禮企劃寒)一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老周經過治療後很快痊愈,可他與肇事方的賠償問題卻一直協商不成。
  “你的醫療景觀設計費醫保都報銷了,為啥還找我賠?”肇事方的質疑讓雙方走上法庭。
  醫療費已經報銷了,還能再系統傢俱要求賠償嗎?
  近日,錦州市古塔台北婚禮顧問區法院對此糾紛進行判決:肇事方應該進行賠償。
  2013年5月份,家住錦州古塔區的老周在路上行走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刮碰,老周摔倒受傷後住院接受治療。
  經交警部門認定,這次交通事故中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雙方在賠償問題上卻一直協商不成,爭議的焦點就在醫療費上。
  原來住院期間,老周的醫療費用中有5000元已經由醫保報銷,劉某提出老周已經報銷的那部分醫療費不應再要求其賠償。
  老周無奈將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醫保報銷的醫療費是原告基於其投保的醫療保險而享有的保險合同收益。
  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適用的法律關係為侵權,兩者性質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原告已報銷的醫療費,被告劉某仍應賠償。
  記者從交警部門瞭解到,在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都是按照責任進行賠償。
  機動車因有保險,賠付由保險公司承擔,但非機動車輛無法上保險,賠付則由個人承擔。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輛。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說,原告所獲得的醫療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應屬於其個人所有,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賠償義務的理由,且原告獲得此收益並未加重被告的賠償義務。
  另外,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可見,人身保險具有疊加性,保險公司理賠後,並不獲得代位求償權,受益人獲得保險理賠後仍可向侵權者請求賠償。
  (感謝錦州古塔法院 谷薈萃協助採訪)  (原標題:傷者有醫保 撞人者因此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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